【第5讲】具结书应该写什么、可以写什么?|认罪认罚50讲(音频+文字)
【第5讲】
具结书应该写什么、可以写什么?
你好,这里是刘哲说法,我是刘哲,今天是认罪认罚50讲的第5讲。
今天开始讲具结书的问题。我们先说说具结书应该写什么、可以写什么?
绝大多数认罪认罚案件都有具结书,具结书也承载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很多核心内容,因此具结书可以说是认罪认罚的标志性文书。
认罪认罚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司法活动,使用具结书这种书面形式记载三方的确认意见也正是体现这种严肃性。
具结书对于认罪认罚几乎成为书面要式,实践中具结书能够顺利完成又成为推进认罪认罚工作的瓶颈问题。而同时对于具结书的内容、效力、完成方式又有着种种分歧,不断困扰着我们。
某种意义上,具结书就是打开认罪认罚的一把钥匙。对具结书的认识水平基本就是代表了一个人对认罪认罚的认识水平。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具结书。
1.具结书是什么?
这就要先从具结说起,辞海中的具结的含义就是旧时对官署提出表示负责的文字。实际上就是一种书面声明,保证对某些事情负责。比如出庭的时候,保证自己不做伪证,我们国家五十年代的证人出庭就用过具结书,现在普遍用的是保证书了。所以具结书也有书面保证的意思,与保证书几乎相同。但它的本质不是保证,而是负责,而且带有传统书面语的称谓又显得更正式。
事实上,在非常正式的民事行为过程中,也会用到具结,比如跟不动产有关的文书。就有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和申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登记具结书。
实际上,都是非常庄严的承诺,对自己书面出具的文字内容负责,体现的是一种负责的态度。基于这个非常严肃的声明,官方才能确信这种重要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刑事诉讼中除了认罪认罚之外,还有一个具结悔过,也有具结。
只要有具结就是一定有文书,这个大家一定要注意。具结的本意就是对书面声明负责的意思,绝不是仅仅是口头声明,通过书面形式也是在传达一种正式性和严肃性。
具结悔过有两个地方有,一个是刑法第37条,对于免除处罚的人可以责令具结悔过,实际上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另一个是刑事诉讼法第71条,是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对于轻微一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可以说是一种程序性处罚措施。两者都有一定惩罚性,但本质上是一种书面承诺,书面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犯,如果再犯愿意接受处罚。这是具结功能的进一步延伸,将书面声明负责与悔过结合起来,因此才叫具结悔过。
但是上述这些具结都是单向性的,都是当事人向官方出具的,有些是主动出具的,有些是被责令出具的,但是都是个人对官方的一个单向度的负责声明。
但是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对具结书的向度进行很大的调整,不仅是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承认罪行,愿意接受量刑建议,实际上也是检察机关以书面形式向犯罪嫌疑人保证仅以具结书所列罪行和量刑建议进行指控,双方都会受到约束。同时还要有律师的见证。
从而使具结书的自下而上书面声明属性,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呈现一种平等的契约样式,并通过律师签字更进一步强化其现代诉讼程序保障的理念。
具结书这个词实际上是借用传统中华法系的语言体系嫁接在现代司法环境之中。旧有的严肃文雅形式注入了现代法治的内涵。
因此,具结书即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书面声明,也是检察机关机关照此指控的书面声明,两方在量刑问题上还可以商量,但是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对书面承诺负责,这也是具结的本意。之所以增加了律师见证的要求。目的是在缺少审判程序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确保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从而保证认罪认罚的公正性。也为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程序的精简,提供了基础。也就是把活都看到前头,法官审理就简化下来。
2.认罪方面怎么写?
具结书应该写清楚指控的内容和量刑建议的内容,这是认罪认罚的核心。
很多人将指控的内容就理解为指控的罪名,当然这也受到文书模版的影响,这个地方的空也比较小,但都是电子版文字完全可以扩展内容。
我就遇到一个案件,也是认罪认罚的案件,被告人对罪名不持异议,但是对打了几个人,是否打了死者,意见很大。这实际上就是不认可指控意见啊,而具结书没有记录指控的事实内容正是分歧的根源。
事实上,认事比认罪更具有实质意义,也更符合认罪认罚的本质。
没有事实的具结书就像没有执行内容的合同一样,是非常空洞的。
但是有人会说,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完成起诉书,没有最终决定的指控事实,如何在具结书上体现。
但是我要问的是,如果你还没有明确要指控他什么事实,那你让他认的又是什么呢?认罪可不是一个原则性的态度啊,它必须是指控事实的具体认可。
即使这个时候起诉书没有写出来,事实没有定稿,也应该有一个案件的核心事实供犯罪嫌疑人确认。这个事实可以在文字上与起诉书有所出入,但一定不是实质上的。这样可以避免在法庭上再出现分歧,确保认罪认罚后续工作的顺畅进行。
3.量刑建议怎么写?
认罪结束之后就是认罚的问题上,那主要就是量刑建议的问题。
这个问题两高三部的意见规定的很清楚,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
目的在于给犯罪嫌疑人确定的心理预期。认罪认罚本质上也就是通过降低刑事诉讼的不确定性从而提高效率。幅度的预期,尤其是幅度过大的预期,与法定刑无异,就相当于没有认罚这个环节。法官还得重新思考量刑,被告人心态容易产生变化,因为很多时候心理的预期都是幅度的底线。一般在底线之上判刑,就容易引发上诉,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量刑建议最好是确定的。
不仅是主刑确定,附加刑要确定,刑罚的执行方式也要确定。
尤其是缓刑问题十分重要,比如在冬天的时候,这就涉及到能不能回家过年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往往看得很重,但是检察官有时候会忽视这方面的内容。
如果你没有明说是否是缓刑,嫌疑人往往默认为应该是缓刑,或者是期待是缓刑吧,一旦判处实刑也会引起失望,这也是上诉的一个原因。
而如果你要是明确和他谈不能缓刑,只能实刑的话,他甚至就有可能不认罚了。当你没谈的时候,他会期待是缓刑,这就造成了一种信息不对称。因此刑罚执行方式也是认罚一个重要内容。
以往检察官习惯一种定罪,或者粗线条的法定量刑情节。殊不知,对于刑事案件来说,那只是一半的工作。而量刑是另一半的工作,需要对案件精细化的把握和考量,通过量刑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一个定量的评价。
而这个评价往往是他们更加关心的。我们以前关心的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区别,盗窃和诈骗的区别,对他们都没有太多实际意义。
接受什么样的惩罚,还要服刑多长时间,什么时候才能出去,才是犯罪嫌疑人最关心的,甚至也是公众最关心的内容。
4.不起诉能否写到具结书当中?
在认罚的问题中,不起诉是否写到具结当中也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多次表明态度,明确反对将不起诉写到具结书当中。因为不起诉书不是罚。当然这里边肯定不存在存疑或者法定不起诉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就说明已经不再是认罪认罚案件了。我们针对都是相对不起诉问题。
但是相对不起诉也不是刑罚,这是显然的。因为定罪权在法院,没有定罪哪来刑罚?不起诉不构成前科。不起诉的本质是不处罚的意思,没人会说情节显著轻微的无罪判决是刑罚,这两个本质是一样。不处罚就是不处罚,怎么会摇身一变变成处罚?
而既然不是处罚,也就不需要来认。而如果说不给我做不起诉,我就不认罚,那是在要求不处罚,明显是在不认罚,自然也就不属于认罪认罚了。
我并不是说认罪认罚就不能做不起诉了,相反还应该用足用好。
我只是在强调,不起诉不能写到具结书之中作为书面承诺的内容,因为这背离了认罪认罚的本质,是在将不处罚当作罚来对待,是混淆了不罚与罚的区别。
而如果对于那些不做不起诉就不签具结书的人,最后的方式就是别签了,不做认罪认罚了,让他们接受公正的审判,更加适合他们,过分的迁就和无原则的妥协将损害认罪认罚的严肃性。
而写到具结书当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能否兑现的问题。
你写上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一签具结书就生效了。
而我们知道不起诉的管理越来越严,到时候你要是兑现不了怎么办?
那就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权威,变成说话不算数了,效果很不好。
因此,我的建议是还是要写上如果起诉之后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要对这个量刑建议也要认。而我们基于嫌疑人发自内心的认罚和悔罪态度,综合考量案情可以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可以口头提及这种可能性,但是不能做出书面承诺。同时也不应受非不起诉否则不认罚这样态度的绑架,一旦表明这种态度,就说明嫌疑人认罚的真诚性存在严重的问题。而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应该是真诚者的鼓励。
5.其他认罚形式的体现
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中,在考察认罚的内容时还提到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
有些也将这些内容直接纳入到具结书之中,作为嫌疑人认罚的进一步书面承诺。
我是完全支持的,而且应该鼓励这样做。这对被害人也有交待。
被害人方面的态度虽然不是决定性,但我们也不能完全忽略。
为什么有时候一提到认罪认罚被害人就恼火,感觉是检察官是为嫌疑人开脱。主要是被害人没有获得感。刑罚是一方面,但经济赔偿被害人更在意,更实际。
这个问题,我们往往忽视了,往往没有作为量刑协商的重点。以后应该多在这个方面花一些力气,并且还要将嫌疑人对这方面的承诺落到纸面上,作为认罚的一部分内容来监督落实。在审判阶段要表明不履行书面承诺就不是认罚,不能按照认罪认罚享受量刑折扣的态度,并准备好不认罚的另一套量刑建议,促使被告人尽量赔偿到位。有的被告人害怕赔偿以后,认罪认罚的量刑折扣法院不一定认,所以希望判决之后再兑现,这个也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拖到判决之后还不履行,检察机关也不应当听之任之,应当提出抗诉,要求恢复其本来的刑罚。
不仅是维护认罪认罚的严肃性,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是让被害人看到,不是不管他了。在指控的过程中要兼顾到被害人的利益,才能让认罪认罚的效果最大化。
而除了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三种形式之外,后边毕竟有了等字,如果与其相当形式的悔罪形式也可以纳入到具结书之中。
这样既增加了约束力,也是更加实质化的考察了认罚的态度,从而确保认罪认罚的真诚性。认罚不应仅仅是一个形式的承诺,更应该体现在实际行动之中。
当然在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方面,还是要充分考虑嫌疑人的犯罪参与程度和经济承受能力,被害人的意见只是参考性的因素,也不能被不合理的赔偿诉求捆绑。
实践中,还有一些将接受行政处罚的意见也纳入到具结书之中,我认为在理论和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但是必须承认,这种创新的意识值得鼓励。
当然,必须承认具结书还有很多需要研究和探索的空间,只要在不违反认罪认罚和具结书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大胆探索,为制度积累经验。
思考题:你觉得具结书可以写什么,不可以写什么?
谢谢大家的收听,我是刘哲,认罪认罚50讲咱们下周见。
主讲人: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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